发布时间:2007-09-05 08:3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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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规定》是在1997年人事部制定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的基础上根据新形势的发展需要进行修订的。《规定》对人事争议仲裁的基本原则、受案范围、组织机构、管辖、人事争议调解、人事争议仲裁的申请、受理、开庭审理、裁决等基本程序及人事争议仲裁与司法的衔接及裁决的执行等进行了规定。
《规定》提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
《规定》明确了仲裁的受案范围。主要是: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人事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修订是随着公务员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的出台以及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需要进一步扩大和规范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和管辖范围。同时,人事争议仲裁实现了与司法接轨,需要在法规中予以明确。此外,对人事争议仲裁组织机构也需要重新作出规定。
《规定》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