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9-03-03 09:41:35
点击数:28804 次
广告公司把情况向社会保障部门做了反映,社会保障部门给予的答复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刘某拒绝与广告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广告公司除正常支付刘某劳动报酬外,无需支付双倍工资,更无需向刘某支付经济补偿。
首页 - 登陆 -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