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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被迫辞工获经济补偿,辞职设计作用凸现

发布时间:2009-02-26 08:55:00

点击数:30987 次

  「案情简介」

  H某于2005年入职深圳市宝安区L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是标准工时制,即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工作期间,H某经常在周六早上加班4小时,L公司没有支付周六加班的加班工资。2008年6月,H某在律师的指导下,以公司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等为由,被迫向公司辞工。随后,H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L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L公司辩称,其没有拖欠H某加班工资,劳动关系是H某主动解除的,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人H某以L公司未依法支付其加班工资而被迫提出辞工,根据有关证据,申请人确实存在加班情况且被申请人没有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被申请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该条规定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并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补偿标准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故裁决,L公司应当支付H某经济补偿金一万余元。

  「律师点评」

  所谓辞职设计主要是通过辞职方案的拟定、辞职证据的收集和保存等来达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有关辞职设计的必要性,本律师已写有随笔《辞职设计的必要性》。

  本案中,H某在律师的指导下,被迫向L公司提出辞工,最终获得了经济补偿,既达到了解除劳动关系的目的,又达到了获得经济补偿金的目的,辞职设计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在此,本律师再次建议劳动者在辞职之前做到“三思而后行”,最好能够咨询专业律师,由律师给出法律意见或委托律师后办理辞职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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