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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发布时间:2008-04-24 09:3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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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4月22日,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二审。在一审修改意见的基础上,该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具体办法可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另外,草案规定,免除残疾人个体经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并禁止强迫残疾人劳动。

  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柏林介绍,修订草案一审稿曾对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作出规定,但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出,应明确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用人单位如果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经法律委员会与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民政部、中国残联研究,草案二审稿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另外,根据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除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外,还应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也增加了“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

  针对有些地方发生的强迫残疾人劳动的违法行为,草案二审稿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违反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悉,如果本次常委会审议中大家的意见比较一致,修订草案有望交付表决。

  另外,消防法修订草案提请本次会议初次审议,修订草案主要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责任以及消防执法监督等方面对现行消防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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