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9-06-23 08:5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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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淳认为,从我国职业病防治法上的规定看,企业有义务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作业环境,也就是在作业的时候,尽量使劳动者避免或者减轻有毒有害因素的伤害。如果企业没有做到这一点,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汤淳进一步说,从我国的管理体制和相关法律以及各方面的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和当地的政府,对于职业病的防治是有责任的。如果在所管辖的权限范围内,工作有疏漏,造成了职业危害,导致职工患上职业病,那么就要根据造成的后果轻重,来判定所要承担的相应责任。比如像河北的“白沟事件”、福建的“仙游事件”,不光是企业受到了查处,当地的政府官员和地方政府领导都受到了相应的责任追究。
时福茂律师认为,实际上法律上的连带责任还是比较严谨的。如果一个单位或企业导致职工患职业病,实际上应该处罚单位或企业,处罚相关责任人。比如有民事责任,可能产生民事赔偿,如果职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这个职工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就要由单位或企业承担。比如在工伤之外,还造成其他民事权益的侵害,可以要求民事诉讼,使其承担民事责任。当然还有一些行政责任,比如没有及时救治,没有按照法定条件提供确定的劳动条件等等,单位或企业可能有行政处罚,最高罚50万元人民币。刑事责任方面,比如使用有毒物品,导致职工中毒,并且诊断为职业病,就要追究单位或企业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刑法》第135条规定“劳动事故责任罪”,136条还有其他罪名,都有可能追究单位或企业领导的刑事责任,但是单位或企业并不承担民事赔偿的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