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8-11-12 10: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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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先生于2005年9月到壹瓶房地产开发(北京)有限公司工程部工作,担任市政工程师一职。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赵先生每月工资为4200元,期限至2006年12月1日。此后,赵先生因生活费支付问题与单位产生争议,他拒绝上班,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经仲裁委调解,单位支付赵先生1920元生活费,赵先生自去年4月12日起,重新回公司上班。
上班后,赵先生发现自己的岗位被公司单方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市政工程师变成了保安主管,月工资也被降为每月1000元左右。赵先生很不满意,从此未上班。去年6月5日,公司以赵先生旷工为由对其做出开除处理。赵先生于今年4月,再次申请仲裁。
今年7月,仲裁委裁决公司给付赵先生7210元工资,公司不服,起诉至宣武法院。
法院认为,公司在未与赵先生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变更他的工作岗位,大幅降低其工作报酬,此行为存在不妥,应视为没有为赵先生合理安排工作。公司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向赵先生支付去年4月至今年3月的基本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