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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汝城职工状告县政府成政府信息公开第一案

发布时间:2008-05-14 09:5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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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心提示

  5月4日,黄由俭成为社会关注焦点。

  因为湖南汝城县政府不公开相关资料,他将其告上法庭。这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第一起相关诉讼案。

  黄由俭,一名汝城县自来水公司普通的退休职工,长久以来他不断向各政府机关反映,该公司改制出现国有资产流失。后他发现县政府曾对公司改制做过调查,遂要求公开报告,遭到县长拒绝。

  至今法院仍未立案。

  但这并不妨碍成就“信息公开第一案”的社会意义。黄由俭用行动告知社会,条例实施后,打造阳光政府依旧存在艰难险阻,公民只有倾一己之力维权,政府形态才会变得更合乎理想。

  一条红幅横在清冷的汝城县政府门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5月1日起实施”。

  黄由俭在5月1日上午7时看到横幅后,立即回去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他希望这个条例能为他多年的“战斗”画上句号。

  黄由俭连续5年,向各政府机关反映,汝城县自来水公司改制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他的不断上访,换来一场汝城县政府对改制进行的调查。

  如今,他希望政府将调查报告公之于众。

  常年和政府打交道的黄由俭,深知让政府公开信息的艰难。他写完申请书后,又起草了一份状告县政府的诉状。

  5月4日,黄由俭向县政府提请公开调查报告,遭到拒绝,当天下午他将诉状寄往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为求医保5年上访

  汝城县自来水公司改制,取消职工医保,黄由俭等一干退休老职工不断向政府反映情况

  黄由俭有一个笔记本,上面密密麻麻记载着他每次上访的经历和心得,时间具体到分钟。

  从2003年起,黄由俭开始上访,其中赴县政府上访36次,赴郴州市上访5次,赴长沙上访3次,赴京上访2次,都没有讨到说法。

  曾经参加过越战的黄由俭,将这些上访经历喻为自己的第二场战争。

  黄由俭69岁。7年前,他从汝城县自来水公司退休。

  汝城县自来水公司原本是家每年上缴利润40多万元的国有企业。2002年11月25日,公司与郴州市联合工贸有限公司合作,改制为一家国有和私人同时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改制后,53名职工下岗,剩余50人每人出资2万元入股。

  并且无论是在职还是退休职工,其医保均被取消。原公司经理何稳林退休后,只有400元收入,因没有医保,身患气管炎的他,每顿都以萝卜丝就米饭。2004年5月2日,没钱看病的他离世而去。

  黄由俭说,他们这些自来水公司退休职工都从何稳林身上看到自己的明天。于是,由黄由俭牵头,联合了一些其他的公司退休职工,开始向各级政府反映情况。

  在约5年的上访中,黄由俭等人的申诉要求,一直在各级政府之间流转,而始终没有一个合乎他们心愿的回复。

  向政府申请公开报告遭拒

  黄由俭通过个人渠道得到县政府调查报告,发现许多内幕,遂要求政府公开

  多年不懈地反映情况,让黄由俭有两个收获。第一是在县政府的干涉下,公司恢复了职工们的医保,虽然每月只有50元,但看大病已能报销。

  第二个收获是,县政府开始对自来水公司改制情况进行调查。

  黄由俭起先也不知道这事。去年9月初,他同其他几名退休职工到郴州市信访局,询问结果。在那儿看到了一份汝城县政府关于调查自来水公司改制情况的回复。

  “因为老黄等人闹得太厉害,郴州市政府才令汝城县政府进行调查。”该县建设局一位官员说,县政府早在去年5月就让建设局先调查,6月又组织了县政府经研室进行调查,并形成报告。

  从这份回复上,黄由俭看到了许多他以前不知道的公司内幕。其一,郴州联合工贸有限公司参与自来水公司改制时,所谓投入的4248万元股金,审计局“没有发现任何付款收据和转账依据”。

  其二,自来水公司签订改制合同不是由公司法人代表签署,而是由其主管单位汝城县建设局的局长签署。

  其三,改制合同中还有不合理的规定,自来水公司利润率在10%以内时,全部归私营股份;超过10%后,国有股才参与分配。

  并且,汝城县城镇饮水工程项目争取的国家拨款650万元,也被私有股东据为己有,调查认为这“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汝城县政府向上级单位做的调查回复中这样写着,自来水公司改制后,“财务管理混乱,私有股东侵占国有财税资金的现象较为严重,国有资产流失严重”,自2003年到2006年,先后提走597.53万元,导致该县供水设施维修和扩建都成问题。

  看到这份回复后,上告5年的黄由俭感到振奋。很快,在一名县政府官员的帮助下,黄由俭又拿到县政府经研室《关于原县自来水公司改制情况的调查报告》的复印件。

  但现实很快又让黄由俭沮丧。这两份“偷”来的政府资料,给自己上访带来的最大补益,只是在材料中多了16页A4纸。因为都不是政府正式公布的文件,律师告诉黄由俭,即使上法庭,这些资料有无证明力都是问题。

  所以,黄由俭很想在一个权威平台上,将县政府经研室关于自来水公司改制真相的调查报告公之于众。

  借助新条例起诉维权

  黄由俭第一时间状告县政府不公开信息,县长廖桂生认为调查报告不在信息公开范围

  黄由俭知道政府要实施信息公开条例是在今年3月。当时自来水公司一位退休老干部在广东卫视中看到宣传片,转述给老黄。

  黄由俭顿觉眼前一亮。他看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后,兴奋地一晚上没睡。

  在长沙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指导下,黄由俭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做了3种形式要求:将调查报告通过西安电视台、汝城县政府公众信息网或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公开发布。

  5月4日上午,黄由俭等人见到了汝城县县长廖桂生和一名副县长。他们谈了3个多小时,最后,县政府还是回绝了他们的申请。

  事后,廖桂生对媒体解释原因,“该调查报告不能代表政府的意见,只是供领导参考使用的,政府调查报告不属信息公开的范围。”

  “我就知道会被拒绝。”黄由俭说,他对县政府的表态并不意外。

  “告!马上告!”4日下午,黄由俭等5名原告来到汝城县法院,递上《行政起诉状》,要告汝城县政府,后被告知“超出管辖权”。

  于是,趁邮局没下班,黄由俭将起诉状改了几个字,用特快专递发往郴州市中级法院。

  黄由俭诉讼的依据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1条规定,“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情况”,应该由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布。

  但是县法制办主任邓先聪认为,在整个条例中,只规定乡镇企业承包、租赁、拍卖的情况需要公布,并没有涉及国企改制。

  而且,调查是由汝城县政府经研室———县政府办公室的内设部门所做,其原本为领导决策参考所用,并不能代表政府立场。邓先聪说,“即使《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调查报告也没必要公开。”

  汝城县长廖桂生对媒体表示,黄由俭申请的调查报告不属于公开范围,同时 “调查报告”在去年已“交给”当事人,处于公开状态。

  廖桂生并没有透露是谁,通过何种方式将报告“交给当事人”的。记者对县政府相关部门的调查显示,县政府并没有将报告正式转交黄由俭,黄由俭从个人渠道获得报告的说法属实。

  政务公开的基层困惑

  县政府政务公开办主任肖旭觉得,“条例”规定得过于笼统,对公布的内容和程度,基层很难把握

  肖旭是汝城县政府政务公开办的主任,同时也是政府办的副主任。

  肖旭表示,汝城县政府信息的目录编制和公开工作,已完成了一大部分。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则给基层工作带来不少难度。

  “规定得过于笼统,对公布的内容和程度,基层很难把握。”肖旭说,这就导致在被黄由俭起诉后,县里只能向上面求助。

  而且,肖旭认为,黄由俭要求公开的是去年的调查报告。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此报告也不在公开范围。

  汝城县政府一位官员表示,对既往政府信息的披露,还牵扯到官场的潜规则。“一般来说,现任领导都不想涉及前任的问题。”

  以汝城县自来水公司改制为例,当时的县委书记和县长都已调到郴州市任职,改制后的一位私有股东,其胞兄当时在郴州市委工作,现在又在湖南省政法委任职。

  “这个烫手山芋谁也不愿接。”这位官员说,“把历史问题让现任承担,也不公平。”

  “我们就是要让政府公开承认错误,这样也值了。”和黄由俭一同参与起诉县政府的退休干部胡桂生说。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尚未做出受理此案的决定。黄由俭说,他会高度关注事情进展,并不会轻易放弃。

  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开始实施。这部法规被学界认为是打造“阳光政府”的重要一步。但是,部分学者和基层法制工作者认为,在当前的法律和行政框架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还存在不少疑难问题。

  「难题一」

  官员财产何时被公开?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起草者之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莫于川认为,条例的价值和意义不容质疑,但也不能“过高期望”,“一部条例不可能解决政府信息公开的所有问题。”

  莫于川说,在起草条例的过程中,专家组遇到的最大困难,就是协调与政府权力部门的共识,而为了使条例顺利通过,“不少地方就折衷处理了。”

  新浪网最新的民意调查显示,77.5%的网民最希望看到的政府信息,便是“官员财产情况”。但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并无此项内容。

  莫于川解释说,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草拟过程中,专家们也曾考虑过这个问题,但还是因为阻力过大,时机不成熟而放弃。

  「难题二」

  公开哪些,心中没数

  除条例规定公开的信息外,地方政府领导人对行政事务的决策过程、对人事的安排等,也为广大民众所关心。但在很多时候,这些信息却并非产生于政府,而是来自党委和人大等部门。

  法学界人士普遍认为,《保密法》、《档案法》都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上位法,在此两法没有调整修改的情况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展的空间被大大压缩。

  于是出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规定有过于笼统现象。

  湖南省汝城县政府法制办主任邓先聪说,“现行条例太具指导性”,使基层政府机关在执行时“吃不透,拿不准”。该县5名退休工人申请政府公开一份国企改制的调查报告,县政府拒绝后被起诉,只好向上级部门求助,询问“按照条例,究竟是否该公布?”

  参与起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专家透露,条例的一个作用,便是为数年内可能起草的《政府信息公开法》探路。条例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都将被立法者作为研究依据。

  湖南省官员透露,该省已经注意到条例实施过程中难以掌握的问题,准备在今年10月份出台实施细则。根据记者对河北、河南等地法制部门的采访,为条例制订事实细则,已迫在眉睫。

  「难题三」

  条例实施流于形式?

  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前,莫于川曾对记者表示,很多地方对条例的准备工作严重滞后,存在形式主义,“让人忧虑”。条例实施后的一些事件,证实了他的判断。

  5月5日下午3时,上海律师严义明来到河南省环保局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严义明在办事大厅等了半个小时,对方才收下了他的申请书。在此期间,数名工作人员均表示“不知道归哪个部门管。”

  而事实上,原国家环保局早在去年4月就公布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各地环保部门做好信息公布工作。在河南省环保局的遭遇,让严义明感到很意外,“最早着手准备的环保部门都这样,其他部门可想而知了。”

  “地方官员对条例真正抵触的不多,但重视往往不够。”从去年年底到今年年初,莫于川赴各地,对数千名官员进行条例实施前的培训工作时,就已发现这个问题。

  而且《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问责机制不明确,北京市政府专家顾问团顾问王德禄对媒体表示,这样实施条例只能更多依赖于官员的行政良知。

  「难题四」

  中央垂直部门如何公开信息?

  汝城县法制办连主任在内只有4人,县政务公开办公室主任肖旭说,根本无暇编制信息公开事项,而政务公开办公室则隶属于县政府办公室,与政务中心联署办公,“编制一直要不到,所以没有信息公开的专职人员。”

  汝城县的情况并非个例。记者从河北、河南和湖南等省了解到,大量信息公开的专业工作因为政府缺乏人手,都由下属部门自行处置后再上报。

  “这样官员会不自觉地维护自己部门利益。”律师严义明认为,信息公开需要更客观的平台和人员。

  而且,有专家指出,国税、海关、金融等各中央垂直部门的各种信息,因行政体制的条块化,与地方政府的发布平台,形成不了有效的对接。对于这些部门的信息公开,该找哪个责任人,不仅公民不知道,即便连一些基层政府的官员也不清楚。

  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协调司一位官员说,一些垂直部门形成部门利益权力化,在以往推行依法行政的工作中就已碰到过困难。如今实施的信息公开在垂直部门中将又会是一个难点。

  湖南汝城县官员肖旭说,湖南省已部署设立政府发言人等岗位,进行新闻发布与信息披露的双重工作,以弥补各部门对接不畅的问题。但前提是,垂直部门必须与地方政府达成公识,形成协调互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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