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8-01-09 08:5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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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要求对于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倒挂的企业或工资水平高、增长较快的行业(企业)要适当调低挂钩浮动比例,企业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当于当地社平工资2倍以上的,浮动比例应严格控制在1∶0.6以下。各挂钩企业不得超提超发工资。国有垄断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当于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含3倍)以上的企业,对新增效益工资进行分档计提,防止工资过快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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