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8-01-02 08:4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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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收入是国企职工最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意见》对此做出了详细规定。在岗正常劳动的职工,最低收入不得低于本市发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其中,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稳步增长的企业,在岗职工年收入增幅一般应不突破本市当年工资增长指导上线;微利、亏损的企业,在不出现亏损或不增加亏损的前提下,在岗职工年收入增长幅度一般应不突破工资指导线下线,或按物价增长幅度增加在岗职工收入。对在岗职工收入长期未增加的企业,市国资委要求上级企业督促其为职工增加收入。
为确保国企职工收入增长,市国资委还同时制定了相关的监管办法。一是实行薪酬备案制,国企在向市国资委上报年度预算时,须列出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及一线在岗职工的人均收入和增幅,以便监督。二是将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申报和执行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如果预算中的收入增幅未能兑现,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考核结果将被降分,其年薪也会相应调减。《意见》还要求,凡是涉及国企收入分配和激励机制的相关制度,今后均需经过集体协商,并通过企业专门的薪酬决定机构审议,以确保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