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政策法规

首页

解除劳务关系 “无缘”经济补偿金

发布时间:2007-11-12 08:39:35

点击数:30772 次

    退休后发挥余热 与单位发生纠纷 要求补偿被驳———

  老武从银行退休后,被李某聘到他的科技公司当副总裁。双方口头约定,老武的月工资为5000元,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去年10月底,李某宣布公司解散,科技公司并未支付老武当月的工资。为此,老武申请劳动仲裁,但却未被受理。于是,老武到法院起诉了公司,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去年10月份的工资5000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000元。

  朝阳法院经审理,判决科技公司支付老武2006年10月份的工资5000元。

  法官析案

  李戈法官: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劳动报酬。

  本案中,由于老武系退休人员,其退休后向李某的科技公司提供劳务,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由于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关于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规定,故老武要求科技公司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更多相关

国务院:企业勿采取无谓规避新劳动法行为 合肥新规公务员不得兼任商会会长 国务院拟出台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 浅议《劳动合同法》的若干疏漏 [原创]中国人力资源管理的拐点

返回顶部

首页 - 登陆 -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