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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不付加班工资 员工为保“饭碗”不敢举报

发布时间:2007-10-29 08:3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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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许多单位到了发工资的时间,但我们还是没有接到国庆期间加班方面的投诉”,兰州市劳动监察大队信访室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据我们分析,许多人不敢举报,可能是担心自己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进而影响到自己的工作”。记者近日通过调查发现,有超过8成以上的上班族曾在节假日加过班,但是真正拿到加班工资的人并不多。

  形式多样的长假“补偿”

  时逢长假,一些大型企业都能给加班的职工3倍工资,但有些单位或企业在这方面做得不够好。记者了解到,国庆期间,一些用工单位并没有给加班的员工应得的工资,而是用各种各样的“补偿”来混淆。像有的商场,员工的基本工资较低,按商场的算法每天只能得到30元左右的工资,于是,员工们只得选择在国庆期间照常上班,以便给日后休假创造机会。还有的物业公司,在过节时发给加班的员工们100元左右的过节费……在我市一家商场工作的王晓丽说,在过去的长假期间,单位给她100元钱,对此,许多同事认为已经不错了,没有人想着去投诉。“有,总比没有强吧。”

  不给加班费也不敢举报

  在没有拿到“三薪”的劳动者中,几乎很少有人能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长假期间,遍布大街小巷的餐饮业或众多不知名的小企业中,许多打工族因担心被解雇,而只能在背后发发牢骚。在甘南路一家餐厅打工的小张对记者说,过节期间,他们店里的生活不错,但老板并没有因为生意好就给他们多发钱,更别说是3倍工资了。记者了解到,《劳动法》给予劳动者许多保障,尤其是在劳资方面,但节日加班应得3倍工资的规定在这些劳动者的眼里,犹如“水中花,镜中月”给了也行,不给也无所谓。记者还了解到,假日加班不加薪的现象在一些机关或事业单位也有发生,许多被迫加班的员工对此不敢开口,其原因为一怕丢饭碗,二怕影响到和领导的关系,于是,在这种心态下,不发加班费似乎变得越来越平常。因此,尽管劳动监察部门一再要求用工单位要按《劳动法》中的规定给予务工人员相应的报酬,但不发加班费的现象并没有因此得到根本改观。

  没拿三薪可举报

  兰州劳动监察大队的负责人说,加班而不支付报酬侵害了劳动者的休息权,但是否索要加班费是员工个人的权利,现实是,现在有许多人都放弃了这个权力。这些劳动者可能是考虑到投诉之后的举证难问题,其实只要平常多留个心眼,找机会把自己加班的记录复制一份,再加上当月的工资条,就可举证。

  兰州市劳动保障局劳资处的负责人说,人们常把10月1日至7日的假期通称为“黄金周”,但这7天其实是由两部分组成的,10月1至3日是法定休假日,4至7日是休息日。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法定休假日里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里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实行轮班工作制的,法定休假日工作按加班处理。所以,“黄金周”前3天加班一定要“补钱”,后4天可以“补休”。

  值得一提的是,外来务工人员与本地职工一样,都可享受节假日的加薪待遇,但家政服务和保姆并不在此列。因为按目前的法律规定,他们还不属于《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所以还不能享有节假日加班加薪待遇。

  对加班族不敢举报的行为,劳动部门认为,劳动者应该树立自我维权意识,对有侵权行为的企业及时举报,这样,劳动部门才能依法为劳动者维权。市劳动保障局劳动监察处负责人告诉记者,员工权益受损可以通过3种途径进行维权。首先,可以向企业工会或当地工会部门投诉;其次,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再次,如果企业存在不发加班工资或拖欠工资问题,员工还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对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规定,企业除了依法补足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外,还要按不足部分的25%支付补偿金。但要引起注意的是,申请劳动仲裁的员工必须从发生劳动争议起两个月之内,否则就超过了《劳动法》规定的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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