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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电力一员工向公司追讨12年加班费51万元

发布时间:2007-09-21 08:54:33

点击数:30389 次

     认为入职12年来的加班费都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计付,广州番禺南沙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在职维修工蒋达伟将自己的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补充支付51万余元加班费,并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昨日,此案在南沙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在加班费计算基数以及加班时长等问题上僵持不下,未达成调解。

  员工:12年克扣50多万加班费

  据法庭调查,蒋达伟于1995年进入番禺南沙电力有限公司工作,1997年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07年双方续签合同至2009年。蒋达伟称,其在电力公司工作的12年期间,经常领到公司发放的加班费,但是节假日、双休日以及日常延时工作的加班费公司都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他指出,按照《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工人平均每月工作时间应为20.9天。工作日延时加班每日应当支付日均工资的150%,双休日加班每日应当支付日均工资的两倍,节假日加班应当每日支付日均工资的3倍。他表示,按照自己12年的总工资收入和加班时间计算,应当支付其节假日和双休日加班费41.23万余元,工作日延时加班费10万元。蒋达伟向法院提供了一份自己制作的收入表及存折,但是他无法提供自己12年的考勤记录,他表示,工作日延时加班费完全是估算,没有任何证据。

  争论:以哪个为计算基数?

  蒋达伟的代理人王律师称,提出12年的诉求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作出的。但是法官表示,这一解释不宜适用本案,建议其只提出两年诉讼时效内的加班费诉求,原告未接受建议。

  昨日上午,庭审进行了3个多小时,双方在加班时间以及加班费计算方法上无法达成一致。蒋达伟要求公司提供其12年来的考勤记录,以证实其加班时间,但是该公司代理人称公司只保留一年的考勤记录,其余的已经销毁,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今年1至7月的考勤记录。

  对于蒋达伟的工资收入,双方也存在争议,公司方提交了蒋达伟近两年的工资表。记者从蒋达伟的工资记录上看到,其工资每月分两次发放,一次发放的是基本工资、年功工资加各项补贴,另外一次计发的则是考核工资。今年1至7月,蒋达伟每月的两项工资收入之和约4000元,2005-2006年间则在6000元左右。以今年5月为例,蒋达伟的基本工资1834元,考核工资1476元,应发工资为4000多元,周六日加班4天,节日加班1天,公司向其发放了528元加班费。蒋称这一数额远远不够,应发2000多元。对此,南沙电力表示,加班费应以基本工资为基数发放,即按照蒋达伟今年的1834元基本工资计算。蒋达伟则称,应以应付工资为依据,并指公司还曾以现金形式发放奖金,遭到公司方否认。法官在庭上表示,以全额工资收入计算方符合国家标准。

  双方未同意调解

  由于电力公司仅提供了今年的考勤表,蒋达伟在2007年之前的加班时间无从考证,昨日,法庭仅就这一时段的加班时间和工资收入让双方进行了仔细核对。辩论结束时,法官问及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原被告均表示不同意。

  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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